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开始了
首 页 继教通知 信息采集 办理区域 记账代理 教育咨询 翻译案例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手机: 13287769552
QQ1: 1792786793
QQ2: 1792786793
微信: bjr369
浙江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网上报名
证书查询
浙江会计代理区域
杭州 衢州
宁波 舟山
温州 台州
嘉兴 丽水
湖州 金华
绍兴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市级2022年度行业平均亩产税收的公告》
关于丽水市2022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22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丽水市第二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录取人员名单公示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稽查机构设置的公告
中共丽水市财政局 地税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丽水市财政局地税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丽水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丽水市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招聘工作
丽水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丽水市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招聘工作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7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

您的位置:中国>>浙江>>浙江会计管理网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平台:浙江财政厅 来源:宁波财税局(地方税务局) 时间:2023年2月16日 阅读量:97685次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我局拟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资金的申报及兑付流程,进一步规范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9〕39号)等文件的规定,现于2022年7月19日至7月25日在丽水财政网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丽水市北苑路190号丽水市财政局企业处;邮编:323000。电子邮箱:czgqc@163.com 电话号码:2669251)

附件:《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9日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莲都区财政局、经商局,丽水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9〕79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9〕46号)精神,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研究制定了《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9〕7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9〕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意见》、《实施意见》已明确有特定享受对象或享受条件的以外,享受对象应为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市区登记注册(含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三)当年被列入相关部门“黑名单”企业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按照《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9〕37号)要求,被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和个人,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本级其他政策,或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或符合同一条款内多档次奖励(补助)条件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扶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规定

(一)支持企业规模上台阶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1.总部型企业的资格审定流程:每年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财政体制隶属关系,分别向市经信委、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莲都区经商局提出申请。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莲都区企业,由经发局(经商局)、财政局初审后,分别以管委会、区政府行文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确定为“总部型企业”培育对象。同时,确定地方财政贡献考核初始基数和持股40%以上合并计算地方财政贡献的企业名单。

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丽水市区总部型企业资格审定申请表及总部型企业投资持股40%以上企业情况表;(2)企业未来五年发展计划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5)新引进持股40%以上的企业材料(包括:股权结构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同意所缴税收并入计算并奖励给总部型企业的证明);(6)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市级“三名”企业,或市级优质财源培育企业(三选一证明材料)。

2.总部型企业的资金兑付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包括:研发费用支出审计、已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审计);(5)未提交过的新引进持股40%以上的企业材料(同上)。(6)企业研发费用已加计扣除的证明材料(可代替上述研发费用支出审计报告)。提前完成年度目标,按季申请兑现时,提交第(1)材料。

3.相关规定补充说明

(1)新引进持股40%以上的企业:须为该总部型企业法人持股,包括:政策期内新注册的企业(税基为零),被兼并、收购的企业(该企业上年度在本地的税收应合并到总部型企业计算考核基数)。


财会咨询 历年真题 会计试题
关于2022年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年度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的通知
组织开展杭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22年度课题研究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政采云”政府采购专家系统重新注册入库的通知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湖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确定2022年工作要点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信息采集、报备登记及更换证书的通知
衢州市财政局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嘉兴市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舟山市申报2022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通知
台州市财政局做好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
丽水市开展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金华市开展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华文会计教育服务中心 CHINARX-2019 版权所有-翻版必究
 
会计人员信息验证查询 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服务系统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查询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浙江省会计信息网 手机:13287769552 QQ1:1792786793 QQ2:1792786793 微信:bjr369 联系人:王先生 李老师  浙江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