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6-03-16 来源:潍坊市财政局会计科 🔥 权威发布
2026年会计继续教育开启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业务素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6〕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6年度潍坊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 2026新政速览: 学习截止12月31日;网络平台升级人脸识别;专业科目≥60学分,公需科目30学分由市人社局组织;未完成信息采集无法报名;补学通道开放至2026年12月20日。

一、继续教育对象

潍坊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2026年新入职会计岗位人员也须参加。学员须先完成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入口:山东省财政厅—“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审核通过后方可学习。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服务窗口

县市区会计科电话现场办理地址补学/团体优惠
奎文区0536-6021589奎文区胜利东街4919号补学2019-2025
潍城区0536-8188765潍城区政府综合楼2楼团体3人8折
坊子区0536-7633366坊子区凤凰大街75号可委托代办采集
寒亭区0536-7280023寒亭区通亭街3879号5人团5折
青州市0536-3221795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035号面授备案
诸城市0536-6186779诸城市密州西路12号信息采集协助
寿光市0536-5221664寿光市商务小区5号楼职称报名咨询
安丘市0536-4398355安丘市北区建设路继续教育发票
高密市0536-2323393高密市康成大街2999号补学截止12.20
昌邑市0536-7211772昌邑市富昌街157号团体预约
临朐县0536-3212162临朐县龙泉路3290号可代理学习
昌乐县0536-6278616昌乐县利民街502号支持公需课咨询

✔ 各区县均可受理视同继续教育申请及政策解读。

会计继续教育开始时间及学习入口

三、学习时间与学分要求

2026年度继续教育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每年累计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公需课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学习平台:“潍坊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平台”或“学习强国”积分抵免)。

四、学习内容与形式

✅ 专业科目内容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税收新政、财政绩效评价、国有资产管理等。2026年新增“数据资产入表”及电子凭证改革。

✅ 学习形式

1. 网络教育:登录潍坊市财政局官网(http://czj.weifang.gov.cn)“会计业务/会计服务”专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选择合作网校(高顿、东奥、正保、华夏金财等)注册学习。课程费140元/人,3人团8折(112元),5人团5折(70元)。
2. 面授培训:单位组织面授须提前向属地财政局备案,学员涉及多区域的向市局备案。
3. 其他形式:参加会计职称考试、注会考试、发表论文等可申请视同继续教育(个人在山东会计信息网—信息采集系统申报)。

五、信息采集与补学提醒

未完成信息采集的学员无法报名。没有工作单位能否采集?可提供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华文中心协助对接社区。补学往年(2018-2025)课程请于12月20日前完成,逾期系统关闭。职称报名年限不符?可委托我们进行学历提升建议或继续教育破格咨询。

📌 山东其他城市继教通知直达:

六、继续教育记录登记

分为统一登记与个人申报:
- 参加网校学习的由市财政局统一登记(学习结束15天内完成);
- 面授由组织单位提交学员名单至财政局登记;
- 发表论文、承担课题等由学员在“山东会计信息网—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入口”上传证明材料,所属财政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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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需课专项说明

公需科目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学员可登录“潍坊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学习30学时,或通过“学习强国”积分兑换(年度累计4000分可抵30学分)。华文提供公需课代修咨询(仅辅助注册)。

八、团体报名与委托服务

华文(潍坊)会计服务中心与各县区财政局同步,提供继续教育代办、信息采集协助、职称代报名咨询、团体3人8折/5人5折优惠。全程合规,不涉及“挂靠”“代考”。热线:13287769552 (微信同号)。

会计服务

潍坊市财政局
2026年3月

* 华文教育提供便民咨询,最终政策以财政局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