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会计继续教育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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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会计继续教育
平台:北京会计信息网 来源:财政局 时间:2023-02-15 阅读量:2301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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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度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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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考题分析

第三章 新《预算法》修订内容及其解读

第一节 新旧《预算法》修改法条对比

一、修订历程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预算法》),修改后的预算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从2004年预算法的修订工作启动,经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长达十年的预算法修法之路终于尘埃落定。
2014年4月,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送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三审”稿对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做实人大预算监督、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等方面做了大幅修改。
在此基础上,2014年8月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四审”稿对地方政府发债、专项转移支付、超收和短收、国库管理等方面又做了修改。

二、修订内容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增加了22条,这次修改是全面的修改。

第二节 新《预算法》重点修订内容解读

新《预算法》无论是在立法宗旨修改、保留央行国库原有条款,还是在人大对政府预算监督、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等方面,都有很大进步。

一、立法宗旨——落脚点从“工具”到“最终目的”的转变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是关于制定或修改预算法的基本目的,是预算法要实现的基本任务,体现预算法的根本价值追求和基本精神,最集中体现一部法律的基本价值判断准则。
旧《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是“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可以看出,旧《预算法》中的“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等表述只强调了政府部门对所属机构、单位、个人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是政府自身管理和管理人民的法律,而社会、公众、立法部门管理和规范政府行为的根本宗旨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即旧《预算法》具有很强的“工具性”职能。
这样规定的背景在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刚刚转型,受到财政领域国家主体分配论和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惯性的影响,其结果是直接将整部《预算法》的立法方向偏于一种国家的管理,强调国家的管理作用而忽视了国家预算行为的规范、控制与监督。
由于立法宗旨直接决定了预算法的基本价值以及相关具体制度设计的选择,这种过于强调预算“工具性职能”的规定,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预算法》应有的价值实现,并且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比如过于强调预算计划而忽略计划中人民的利益。

   根据修订后的新《预算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可以看出,新《预算法》对立法宗旨和理念作出了根本性的转变,从旧法“以国家调控为中心”转变为“以保证公平为中心”,从“帮助政府管钱包”的法律,转变为“规范政府花钱”的法律。
  立法宗旨中删除了预算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工具的措辞,因此更加偏向于最终结果而非预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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