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会计继续教育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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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通知公告
1.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关于朝阳区政府采购系统流程优化的通知
2.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朝阳区会计继续教育考试应急预案
3.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4.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的公示通知
5.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6. 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 外教补助提高至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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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会计继续教育
平台:北京会计信息网 来源:财政局 时间:2023-02-15 阅读量:2301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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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代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代理会计证年审年检,代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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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然后负责听课服务,大约3-5天时
间完成一年的培训;最后参加考核项目,完成考核后自动记
录成绩。采用淘宝交易,安全可靠的教育方式。
   北京朝阳区继续教育认可形式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北京市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习教育;
4、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5、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6、参加市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北京朝阳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
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四章学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需由本人登录北京财政网站(www.bjcz.gov.cn)“会计业务”版块“个人继续教育申请”模块
登记继续教育学分。可通过北京财政网站“会计业务”版块“继续教育证查询”模块查询并打印本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情况。
   1 北京市物贸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西城区宣外大街储库营19号 13611278888
   2 北京联合大学继续教育培训中心 西城区白纸坊东街盆儿胡同55号 83570663 \13311300318
   3 北京市电子工业干部学校培训中心 西城区西什库大街74号 6611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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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格考试培训班 北京会计考试信息 北京各财政局网站
北京市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
张工副市长赴市财政局开展工作调研
本市公办幼儿园取消双轨制收费
把握总基调 牵住“牛鼻子” 北京财政撸袖实干
市财政局2023年项目支出绩效目
北京市2023年度全国会计
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区考试公告
转发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
关于北京市财政局不举办任何会计考试培训的公告
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 外教补助提高至40万元
郊区中小学每校每年最高享补贴100万元 今年继
13部门联投京津冀协同发展 涉及PM2.5雾霾污染
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财政拨款基本支
会计考题分析

从上述一系列表格可以看出,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同时,这些机构和部门也有监督职能,而人大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负责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等具体工作。
而《预算法》修订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预算管理的核心权力在人大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合理配置问题。
开始于2004年的《预算法》修订工作之所以暂停,从一定程度上来源于人大与财政部门在争当预算部门的“龙头与核心”方面存在着较大分歧。
从国家预算编制理论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代表着广大民众的利益,因此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管理中的权力配置,提升其应有的预算管理权威有助于推进预算管理的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各级人大全体会议的会期相对较短,会议期间审议的事项涉及社会民生的方方面面,导致人大全体会议对于政府预算草案的审议,难免不够深入和细化。
在预算管理专业程度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较之同级财政部门具有更为明显的劣势。
这就使得这种加强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权的预算法修订取向难以获得更加广泛的立法支持,人大和财政部门之间的某种权力之争,也进一步导致了预算法修订陷入某种困境与僵局。

三、预算法与部门法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我国《教育法》、《农业法》等部门法中的“法定支出”对《预算法》执行造成的巨大冲击,由来已久且不断恶化,其本质是财政资金的授权安排究竟应受制于《预算法》还是其他部门法律。
从《预算法》的“经济宪法”地位来看,当然应该是受制于前者,然而,《预算法》中对此适用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据调查,上级各项法律、政策、配套等新增支出,在有些地方占到当年可用财力增加额的200%以上。在一些省每年仅教育、农业、科技三项按法律要求安排的支出增长就要占当年新增财力的一半以上。
尤为严重的是,某些部门法对于法定支出的规定,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要求各级财政均应按照僵化固定的比例保持法定支出的增长。

   综上,我国目前预算制定仓促,编制时间短,预算审批流于形式,预算执行与监督有待加强。
  修订预算法必须强调过程控制,合理配置预算的制定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科学设定预算规则,保证过程独立、权力博弈、利益兼顾与人民参与,保障人民对预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尤其是要注意的是决算的编制和审批。
  我国历来存在重预算、轻决算和重预算分配、轻执行管理的倾向。
  不按既定预算执行,随意变动预算并非个别现象,必须完善决算编制、审批程序,强化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才能真正促进预算法的修改和财政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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