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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皖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为提高会计人员执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现对我省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训目的
   以提高会计人员执业素质、管理能力和履行职能为核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重视和强调业务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平“双提高”。
   二、培训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管理的《初级会计职称证书》持证人员,应参加2023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三、培训形式
   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包括网络远程教育和面授教育。网络远程教育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财会〔2022〕269号)要求实施。
   四、培训内容
   按照各类会计人员工作实际需求,根据培训对象和层次的不同,区分课程分类、学习内容等开展培训,2023年度重点培训内容列表如下:课程分类 学习内容 培训范围公共类 会计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小金库”治理与防范、相关财经法规等 所有会计人员企业类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规范体系、会计信息化、企业税收筹划、企业财务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 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相关税收法规等 小企业会计人员行政
事业类 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新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人员村集体类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
   五、培训要求
   (一)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90学分。
   (二)培训收费须严格执行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着力改进教学方式,丰富教学内容。督促培训单位改革传统教学手段,提倡互动式、启发式教学,拓展PPT讲授、专题讲座、实例教学等方式,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六、培训组织
   (一)省财政厅会计处将分批举办全省企业类、行政事业类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适时组织对培训机构师资人员培训。
   (二)有能力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省级主管部门、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中央驻皖单位、省属企业(集团)等,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备案同意后可组织本部门(系统)、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七、培训管理
   (一)公示培训机构。2023年上半年,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按照《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属地已经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所有培训机构要重新按照申请、审查、批准、公示的程序进行备案,填报“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附件1)。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将清查情况汇总整理后于7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于“安徽会计网”统一公示,让会计人员选择和监督。
   (二)规范报备程序。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一周,将培训班培训内容、培训教师、教学计划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财政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才能开展培训;应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班实名签到表、测试试卷及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附件2)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核,同时在“安徽会计网—培训机构继续教育登记”平台申报确认继续教育完成人员名单。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引导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确保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四)畅通监督渠道。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网上咨询投诉平台等形式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各类投诉信息要及时查明真相,迅速调查处理。对培训机构工作态度、教学质量、教学方法等方面的问题,要督促其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对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多收费少培训等违规问题,一经查实,要立即取缔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资格并进行公告。
  
   附件:1.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       2.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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