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会计继续教育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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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怀柔区会计继续教育考试应急预案
3.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4.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的公示通知
5.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6. 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 外教补助提高至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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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会计继续教育
平台:北京会计信息网 来源:财政局 时间:2023-02-15 阅读量:230125次
   根据北京怀柔区财政局下发今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通知要求,今年度或往年补学会计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
根据招标结果采用新华会计网,正保会计网,东奥继教会计
网进行学习,补考人员需要先完成往年补学课程,通过考核
后学习今年度的课程。
   北京市怀柔区初级培训须知:今年我们培训机构继续
为大家提供服务,主要包括网上报名,网上学习,网上考核
,节约大家生活工作时间,您只需要联系我们,我们为您提
供全部操作,全部完成继教,通过后付款,安全可靠,如果
您有会计方面的咨询,我们老师都能给您提供解答。
   2024年怀柔区会计继续教育已经开始办理了,截止时间是12月底,大家可以在截止时间完成,没有时间办理,可以找培训机
构。对于多年不参加培训会计证作废处理,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不能进行会计证调转,会计职称考试报名,继续教育培训虽然简单,影
响重大,所以大家尽量完成。
北京市怀柔区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解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5万字数须出具出版社总编室开具的证明,并留有经手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是指主要起草人须位列起草人的前三名,如果人数众多,可放宽至
前五名,还须提供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编委会出具的证明,并留有经手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习,取得非会计师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是指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习证书即可;非会
计师资格不包括“政工师”及“注册会计师”;证书最迟年份为,非会计师资格2007年底前取得、会计从业证书2012年底前取得】;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习【是指大学普通班是指7.21工农兵大学】或取得专科毕业学习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
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他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是指上述条件须同时具备;证书最迟年份为,大学普通班
学习或专科毕业学习2007年底前取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按最早获得的中专学习算起、会计师2009年底前取得、其他中级资格证书
2007年底前取得、初级会计职称证书2012年底前取得】。高级咨询电话:64165149 6417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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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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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
张工副市长赴市财政局开展工作调研
本市公办幼儿园取消双轨制收费
把握总基调 牵住“牛鼻子” 北京财政撸袖实干
市财政局2024年项目支出绩效目
北京市2024年度全国会计
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区考试公告
转发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行政
关于北京市财政局不举办任何会计考试培训的公告
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 外教补助提高至40万元
郊区中小学每校每年最高享补贴100万元 今年继
13部门联投京津冀协同发展 涉及PM2.5雾霾污染
北京市财政局2024年财政拨款基本支
会计考题分析

第二章 《预算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四、预算审批中的问题
预算审批流于形式,我国各级权力机关虽然依法享有预算审查批准权,但从实际运作来看,预算审查往往流于形式。
各级人大代表每年开会审批预算实际上就是认真走过场,被动搞形式。
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预算时,常常会陷入这样的尴尬:
政府提出的整体预算中,有一部分项目预算是合情合理的,也有一部分项目预算是不合理的。由于预算审议投票采取整体的、一揽子表决,一些人大代表便左右犯难,即若投赞成票,无疑意味着自己不赞同的项目预算将会搭便车通过;若投反对票,又意味着自己赞同的项目预算会受到牵连。
在整体表决模式下,很多人大代表投出的票,不管赞成还是反对,都未能充分体现自己的本来意见,也未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预算草案过于粗略且缺乏比较详细的说明资料,故各级人大很难对其进行深入审查;
第二,预算审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但代表人大特别是地方人大缺少这方面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
第三,预算审查的时间过短,如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期13天半,预算审查的时间不到一周,要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对预算草案的实质审查往往不太现实;
第四,由于预算法第54条与第53条规定不协调,使得财政超收收入往往由政府自行支配,使得预算审查、预算约束形同虚设。


五、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预算一经批准,就应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认真贯彻实施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但由于缺乏法定责任和相应的制约手段,以致预算执行中产生了与《预算法》矛盾的现象。
(一)预算调整不按程序办事
旧《预算法》第54条规定:“预算的调整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但在实践中,人治代替法治,凭人情和长官意志进行预算调整的现象较为严重,只要领导批了条子,开了口子,不管是否经过人大常委会的批准,都可以在预算中随意加以调整,预算执行随意性过大。
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预算调整频繁。《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政府对预算的调整比较频繁,但调整很少报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过于随意,挤占、挪用预算资金等问题比较突出。
第三,预算执行率低,预算与决算差距很大,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政府预算支出随意且不受控制。
例如,从旧《预算法》第53条规定来看,预算调整的前提之一是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收入或减少支出,但什么是特殊情况、哪些特殊情况需要通过调整预算来解决、哪些需要通过动用特殊用途的预备费来解决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实际执行中,不少地方政府认为,如果既增收又增支,但收支维持平衡的话,政府就可以对这部分收入的使用作出决定,而不必向人大提交预算调整方案。
这就有可能造成年初编制收入预算时为未来执行留有较大空间和余地,为了避免出现当期的超支和赤字,而在实际执行中尽量多增加财政收入,多收的财政收入可以由政府自行安排,不受约束,这样就使得人大审批预算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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